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第十五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第三十三條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強化政治監督。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強化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的監督。加強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有權向黨組織反映對本人所在黨組織、領導干部、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當分別選舉。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在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第四條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在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第四條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處理檢舉控告。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各單位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
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培訓(一)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共同做好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干部工作。為被誣告錯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第十條黨員干部因誣告陷害他人受到處理的。第十五條對受到誣告陷害或者錯告的黨員干部。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支持和監督本地區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執規責任。牽頭執行部門應當將黨內法規宣傳教育作為履行執規責任的重要方面。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
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及同一部門、單位2名以上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如下。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第三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注重考核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抓黨建工作的實績。第四章 年度考核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第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第六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
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條 干部人事檔案是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在黨的組織建設、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務等工作中形成的。
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第五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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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